因醉酒導致傷亡,構成工傷嗎?
案例分析: 案情: 郭某在某建筑工地上班,不久前,郭某由于心情不好午餐時大量飲酒。下午,郭某前往所在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高空作業,不聽同事一再阻止強行上崗,因醉酒不慎從高空墜落身亡。 公安機關尸體檢驗確認郭某每100ml血液酒精含量為241mg,屬于醉酒。 郭某家屬以郭某死于工作時間、工作場所、因工作原因為由,認為自己應當得到工傷賠償。
那么郭某屬于工傷嗎? 郭某不屬于工傷
分析:
雖然根據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四條規定 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,應當認定為工傷。 但是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》第三十七條規定 職工因醉酒或者吸毒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,不認定為工傷; 同時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六條也規定了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、第十五條的規定,但是醉酒或者吸毒的,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。
本案中郭某的死亡雖然符合工作時間、工作場所、因工作原因,但根據公安機關的尸體檢驗,郭某屬于醉酒狀態,且墜落身亡屬醉酒所致,所以不得認定為工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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